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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9-14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评分标准,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德、智、能、体四方面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湖南科技学院各项综合奖(奖学金、三好学生等)和发展入党,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条例为《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的细化,有与《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冲突的,以《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学生手册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 综合测评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级。综合测评成绩得分在85分以上者为优秀等级(约为20%),75分以上者为良好等级(约为30%),60分以上者为及格等级(约为50%),60分以下者为不及格等级;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要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公开性原则,健全考核和登记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第六条 考评由班主任指导,上任班长主持;民主产生测评小组成员5-7人,其中班长和团支书为测评小组主要成员;测评结果由年级辅导员及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第七条 班委会组织初评,在班内公示3天,如有同学有异议,应及时解释、修正错误;

第八条 上交院部审核,仍可接受同学意见反馈。

第二章 德育测评(20分)

第九条 总分20分,思想道德修养满分10分,基础分6分,加分最高4分;遵章守纪情况分10分,可累积减分,最高减10分,此条由班委会根据学生手册评分:

第十条 担任校、院学生(党)干部者,主席、副主席、副书记、院学生支部委员加2分,校、院各正、副部长加1.5分,其他加1分;协会会长、副会长,班级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团支书、心理委员加1.5分,其他协会干部、班干部、心理信息员加1分(兼职干部只算一个职位,以其最高得分职务为准);

第十一条 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比如: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献血个人、舜德学子、三八红旗手、优秀青年志愿者、团党校优秀学员等)的加1分,院级的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加1分;(可累加)

第十二条 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为人,获院及院级以上表彰的分别加1分、2分,献血每人每次加2分;

第十三条 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或寝室设计大赛获奖寝室的成员每人加1分,院级获奖每人加0.5分;

第十四条 国旗班成员,加1分每人;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党校、团校培训的,加1分;(培训的可累加)加入中国共党党组织的,加1分;(发展对象成为预备党员时加分,不可累加)

第十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参加各项活动(迎新篮球赛等)获得集体荣誉证书的,学院班级荣誉全班所有成员加1分,校级及校级以上班级荣誉全班(雷锋班、优良学风班等)所有成员加2分。

减分情况:

第十六条 分配名额要求班级参加集体政治学习及活动、未按要求组织、参加的,由班长到年级辅导员处核实情况并签字确认,班上全体学生减0.5分;

第十七条 私接电源、违章用电或在寝室烧水、取暖、生火做饭、焚烧物品的每次减0.5分;在公寓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等一切营利性活动、养宠物的每次减0.5分;在公寓内参与赌博的,一经发现,减5分每人,取消评奖、评优、评助资格。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损坏公物,每人每次减2分;

第十九条 晚归者每次减1分,外宿不归者每次减2分;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减综合测评德育素质5分,取消其评奖、评优、评助资格;

第二十条 所在寝室在卫生、纪律方面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的,该宿舍全体学生德育素质积分每次分别减0.5分、1分。寝室卫生被学校打“C” 1次的,除参照院学生会宿管部的规定处理之外,取消该宿舍全体成员当年度入党资格;

第二十一条 旷课(上课迟到、早退两次算一次旷课)一节减1分(包括早、晚自习);上课时间在寝室睡觉、玩游戏、打牌或从事其他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德育素质积分每次减1分每人;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减5分,并取消所有评奖、评优、评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 升国旗缺席者减0.5分;

注:上述行为及其他原因受学院或学校纪律处分的,通报批评减1分,警告处分减2分,严重警告处分减3分,记过处分减4分,留校察看处分扣5分,取消受处分同学的评奖、评优、评助资格。

第三章 智育测评(75分)

学业成绩(68分):

第二十四条 学期内,规定课程(公共选修课、体育课、以等级计分的课程不列入统计,其他课程不明确的,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原始总平均成绩x0.68;

第四章 能力测试

第二十五条 满分7分,累计过级加分不得超过2分,素质拓展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

第二十六条 班上单科第一名,加1分;班上单科第二、三名,加0.5分(可重复)

第二十七条   获学校三等奖学金者加1分、二等加2分、一等加3分、省级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加4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刊物发表文章的,在校级刊物、网站、广播台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市级的每篇加1.5分,省级及省级以上每篇加2分;(参加协会组织的竞赛适用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英语过四级者加2分,过六级者加3分;计算机过国家二级者加2分,过国家三级者加3分;普通话过二级乙等及以上者加2分;(通过后,各学期可加分)

第三十条 获职业资格证书者(驾驶证、教师证、三级心理咨询师等)加2分;(通过后,各学期可加分)

第三十一条 参加学院、学校、学校级别以上比赛(不含体育竞赛)获奖的除一等奖之外分别加1分、2分、3分,参加学院、学校、学校级别以上比赛(不含体育竞赛)获一等奖的,分别加2分、3分、5分,参加选手未获奖者学院级别加0.5分,学院以上加1分;

第三十二条 校、市、省、国家各级三好学生获得者,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校、市、省、国家各级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者,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获国家助学金不加分)

第五章 体育测评(5分)

体育成绩(满分5分):

体育成绩项,测评学期内体育成绩合格或体育达标得3分;未开设体育课程得3分;

体育活动和体育锻炼竞赛(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

第三十三条 院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等队员加1分,队长、教练加2分,班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等队员加0.5分,队长加1分;

第三十四条 参加学校内外体育竞赛(拔河比赛、篮球赛、足球赛、百里毅行等)者,每人加1分;(可累加)

第三十五条 参加学校运动会获第一名者加2分,第二名者加1.5分,第三名者及其他者加1分;(可累加)

第五章 附 件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条例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电话:0746-638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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