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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0

  信息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湖南科技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工程学院辅导员。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辅导员考核以《湖南科技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绩等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和能力,尤其是在完成重大任务中的表现,重点是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

(一)思想育人:

1、积极宣传党的理论知识和时事政策,引导学生向党组织靠拢;党员发展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2、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干部思想好、学习好、工作好。

3、主动指导并参与班级制度建设和班团活动。

4、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法制教育等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5、注重学生先进典型的培育,年级有学习榜样。

6、利用短信、QQ、博客等手段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效果好。

7、工作投入,在工作时间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8、工作热情,吃苦耐劳,能力较强,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二)学习育人:

1、主动开展年级、班级专业技能训练和学风竞赛活动。

2、发动并指导学生参与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参与面较广。

3、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考试,就业信息发布及时、到位。

4、指导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学习方向与职业目标。

(三)心理育人

1、重视心健康知识的普及和班级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的培养。

2、经常深入教室、寝室,了解学生情况,解答学生疑问。

3、主动找学生聊天,了解学生个体心理,对有心理困惑的学生能及时有效帮扶。

4、积极开展心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参与积极性较高,效果较好。

(四)管理服务育人

1、开展校纪校规学习活动,学生知晓学生手册的基本内容。

2、经常检查学生课堂出勤率。

3、适时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对学生舞弊行为处理公正、严明。

4、经常,特别是在开学、放假等重要时段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5、学生出现严重伤病、意外等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到场并妥善处理。

6、重视学生寝室卫生、文化建设,经常检查学生是否租房、外宿等。

7、奖、助、贷政策宣传到位,评选公正、公平、公开。

8、指导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五)关爱学生

1、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学生有事求助,辅导员能及时给予帮助。

3、对网络成瘾、学业落后等特殊学生群体,主动关心,且效果较好。

4、了解、关心贫困生学习和生活,并予以积极帮助。

三、考核程序

第一条 辅导员的年终考核以100分为基数。其中日常考核占总分的30%,学生测评占总分的30%,学院及学生处测评各占总分的20%。

(一)日常考核:占30%。日常考核贯穿于学年的日常工作中,结合学院举行的各种检查和抽查结果,累计计分。每学期汇总一次。

1.辅导员电话正常工作日无条件24小时开机,学院因工作需要联系辅导员本人,电话无应答者,一次扣1分,累计超过三次者,每次扣2分。

2.学院抽查或检查发现辅导员无故不在工作岗位者,每次扣5分。

3.辅导员日常工作发生学生投诉,经查明确系辅导员责任的,每次扣5分。

4.辅导员因工作失误,对学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每次扣15分。

(二)学生测评:占30%。学院以问卷调查、学生个别谈话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情况。

(三)学院测评:占20%。学期末由各学院办公室、党委、党总支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四)学生处测评:占20%。学期末,请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第二条 年终或学期末学院按照《信息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考评,汇总各项测评和考核结果,报送学生处备案并全院公示。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一条 以最后汇总结果进行排名,分数最高的为优秀辅导员,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辅导员。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选先进、津贴发放等得重要依据。

第三条 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五、附则

第十条 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总分成绩上加10分。

(一)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有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二)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表彰的。

第十一条 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级:

(一)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三)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早造成你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六)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八)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因辅导员工作失误,对学院已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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